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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股利分配请求权后再次主张股利分配请求权问题

按照权利属性,权利既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放弃。股东放弃其股利分配请求权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如果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前明示放弃其鼓励分配请求权,则公司可以作出不向该股东分配股利的决议,并可以将该股东应分配的股利按照其他股东的持股类别与持股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如果股东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后放弃其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则该股东本来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计算可以分得的股利所有权应归属于公司,股东放弃其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公司的赠与行为,公司此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将该股利分配资金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