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能否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实践中颇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是基于股利分配而来,如果不能在公司的股利分配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则不能提起诉讼,而出资瑕疵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受到限制,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才可享有此诉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提起不应以出资是否存在瑕疵为判断标准,只要具备股东资格即可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该诉的原告原则上可以为任何股东,即只要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的股东均可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本文认为,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应具备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原告资格。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只会引发相应的责任,但责任的承担不应成为否认股东固有权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