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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损害赔偿是民事救济方式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说是所有民事救济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者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直接损失,即由于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丢失的部分市场的损失;二是间接损失,即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是上述《著作权法》对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实践操作性不强。为此,2002年10月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作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著作权法》“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已达到了TRIPS协议保护的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对合理开支的概念与范围并不明确具体,因此《解释》第26条对合理开支的含义予以明确,将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规定在合理开支的范围中。《解释》还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当出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时,《著作权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赔偿。这就是《著作权法》中关于法定赔偿的具体规定。为避免法院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解释》扩大了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人民法院既可以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如果当事人就法定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