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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的变更,仅指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商标注册人需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扩大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范围均涉及注册商标本身的改变,不属于“变更”范围,不能按变更手续办理,须以新商标重新提出申请。

  一、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人名义,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权所有人的名称,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注册人名义有了变动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法律上讲,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法授予规定的商标所有人的。如果注册人名义改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商标权的归属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法律上授权于原商标注册人,变更后的商标所有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这件商标的权利。因而,企业名称改变后,企业并不能自动地继承它原有的某些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商标权就是这样一种需要办理一定手续后才能继续享受的权利。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只限于商标注册人名称的改变,而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或者发生变化。因此,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除应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缴纳费用外,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文件,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若恢复老字号或由于名称不妥而改换名称,均属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范围,均应交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企业、个体登记机关证明。
  由国务院批准而改变的行政区划,注册人名义仅在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情况下,不需附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商标注册人变更第二个企业名称时未办理变更注册人名称手续,现已批准变更为第三个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变更手续,应分别填报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由甲变为乙,由乙变为丙),即填两份申请书,并交纳两份费用。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填报两次变更情况或直接由甲名称变为丙名称。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齐备并符合要求的,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一些企业由于联合、调整、合并或者调出,企业名称发生了改变,同时企业实体也发生改变,如注册商标所有者和别的企业合并后改变为新的名称,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人国营企业,或总公司同独立核算的下属企业之间转移商标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有的是发生了商标所有权的转移,有的是涉及商标使用权的变化,应区分情况,或办理转让注册手续,或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不能作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办理。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也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这样,可以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和有关书件准时送达。另外,当消费者发现有关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索赔、提起诉讼时,也便于通过商标主管机关奄找商标所有人,使消费者少费周折。企业地址发生变化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变更申请,当发生商标侵权时,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应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三、变更其他注册事项。其他注册事项,是指未作明文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注册人自愿减少专用权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发生这种变化时,应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局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在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时,应将其他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而不能只变更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否则,因原企业名称无效而使商标也失去效力,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