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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复制相关文件的问题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不同的性质特征,公司法在平等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原则下还加以区别了不同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通常较少,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赋予了较大的权利范围,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为详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所差异。

  与《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不同,《公司法》第98条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公司文件,并未规定股东可以复制上述文件。如果导入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该问题将复杂化,因为不得不区别对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考虑到既有的立法体系和法官的思维偏好,以认定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复制相关文件为宜,但同时应认可股东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士)代理或协助其行使查阅权,否则面对复杂、庞大、专业的各种数据,公司股东将陷入茫然,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将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