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知名律师咨询网
热门内容:
联系我们
律师:周渭清律师
电话:13507189185
Q Q:1614205252
E-mail:1614205252@qq.co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6栋201室(黄鹤楼酒业公司院内)
公司业务首页 > 公司业务 > 股权纠纷
股东査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是否以正当目的为必要

《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要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具备正当目的,但第34条第1款和第98条规定对股东査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无此等限制。从立法角度而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与公司会计账簿一样关涉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接受同样的规制。从司法角度而言,由于公司法并未限定股东査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正当目的为必要,因此不得对股东加以该项限制。不过,对于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作例外理解,因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特别是尚未公开的会议决议,不但关涉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属于公司内幕信息,应当予以目的限制,防止内幕信息泄露,以符合证券交易和证券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